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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3年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pdf

  • 上传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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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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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23 支持 教育事业 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 指引
    资源描述:

    1、1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截至 2023 年 6 月)建设教育强国是基础工程,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近年来,围绕支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现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支持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降低教育机构运营成本、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教育事业三个方面,形成涵盖 28 项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便利教育行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2目录一、支持各类教育教学活动.1(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1(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

    2、办进修班、培训班免征增值税.2(三)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3(四)职业学校校办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4(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5(六)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6(七)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7(八)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8(九)教育行业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8(十)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十一)子女教育支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13(十二)继续教育支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14(十三)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15二、降低教育机构运营成本.16(十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63(十五)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16(十六)非营利性学校承受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17(十七)学校等单位进口相关用品免征进口税收.18(十八)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免征增值税.21(十九)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22(二十)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3(二十一)教师和研究人员依照税收协定享受免税待遇23三、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教育事业.26(二十二)个人教育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6(二十三)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学校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28(二十四)纳税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事业不征土地增值税.2

    4、9(二十五)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30(二十六)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31(二十七)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31(二十八)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各类学校等捐赠的直接用于教育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税收.321一、支持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一(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优惠内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

    5、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经省级人民政府

    6、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14 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

    7、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二(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免征增培训班免征增值税值税【享受主体】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3【优惠内容】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2.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

    8、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三)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三)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优惠内容】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41.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 372 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2.上述

    9、“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四(四)职业学校校办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职业学校校办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优惠内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

    10、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5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企业是指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2.免税收入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政策依据】财政

    11、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五(五)托儿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税【享受主体】托儿所、幼儿园。【优惠内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 0-6 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6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2.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

    12、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3.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六)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六)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71.在境外提

    13、供的教育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教育服务。2.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七)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七)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享受主体】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

    14、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享受条件】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政策依据】8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八)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八)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享受主体】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

    15、件】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九)教育行业企业(九)教育行业企业全额退还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增值税留抵税额税额【享受主体】9教育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教育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 2022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

    16、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享受条件】1.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教育”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此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10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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