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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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 2023 支持 共享 发展 税费 优惠政策 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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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 年 6 月一、推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一)(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税费优惠税费优惠1.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1.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
2、99847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 号)22.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政策依据】【
3、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3.3.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3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 14
4、 号)4.4.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占用耕地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45.5.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和教育费附加费附加【享受主体】【享受主体】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缴费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0 年 5 月 25 日起,对国家重大
5、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7 号)6.6.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5设和农村集中供
6、水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条件】【享受条件】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第(三)项7.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居民【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
7、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6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 81 号发布)第十六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0 号)第九条8.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农村烈
8、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占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7【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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