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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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支持 高校毕业生 青年 就业 创业 税收优惠政策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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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截至 2023 年 6 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近年来,围绕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现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方式、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自主创业、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 2 个方面,形成了涵盖 14 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费优惠的政策指引,便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和广大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1目录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自主创业
2、.1(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1(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3(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6(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7(五)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10(六)小微企业减免地方“六税两费”.11二、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13(一)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13(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17(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五)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
3、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2(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92(七)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30(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321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高校毕业生创业(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税费扣减扣减【享受主体】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优惠内容】2019 年 1 月 1
4、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享受条件】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5、2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办理方式】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2.毕业年
6、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 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 就业创业证 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3.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3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政策依据】1.财政
7、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7 号)(二)增值税(二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4过30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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