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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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发展 2023 支持 税费 优惠政策 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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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 年 6 月一、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一)民族区域(一)民族区域税费税费优惠优惠1 1.民民族族自自治治地地方方企企业业减减征征或或免免征征属属于于地地方方分分享享的的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优惠优惠内容】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享受条件条件】1.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
2、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2.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优惠【优惠内容内容】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3、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 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33.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4.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 版)(以下简称2016 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进入
4、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 号,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
5、85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4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 号)3.3.新疆喀什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
6、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享受条件】条件】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3.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 版)(以下简称2016 版目录)5范围内的企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
7、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112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3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 号)6(二)西部地区税费优惠4.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15%的税率征收企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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