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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DOC 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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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DOC 23页 第二 公司法律 制度 DOC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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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股东权利(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五)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六)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七)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八)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九)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十)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十二)熟悉股东诉讼(十三)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十五)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法的概念(十六)了解公司

    2、债券的概念和种类(十七)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考试内容】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种类1.以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我国公司法 规定的公司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的公司。3.以公司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

    3、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二、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二)公司股

    4、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据此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一、登记管辖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

    5、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二、登记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设立登记(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 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二)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

    6、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 年内缴足。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向公司

    7、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公司的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四、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8、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六、分公司的登记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

    9、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营业执照。七、登记程序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

    10、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和营业执照 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八、年度检验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九、证照和档案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

    11、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制定公司章程。2.股东缴纳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

    12、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13、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股东会的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

    14、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

    15、会议记录上签名。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13 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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