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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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Copyright 2004 Jung Wong,All Rights Reserved.1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一)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疾病休假待遇(一)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疾病休假待遇 项 目 患病六个月内(疾病休假工资)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 不满 二年者 满二年不满四年者 满四年不满六年者 满六年不满八年者 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 不满 一年者 满一年不满三年者 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 本人工资 60%70%80%90%100%40%50%60%备 注 1、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 70%计算。2、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2、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80%。3、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 3 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5、对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瘫痪病的劳动者,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 24 个月。规定文件 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沪劳保发(1995)83 号;沪劳保保发(2000)14 号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Copyright 2004 Ju
3、ng Wong,All Rights Reserved.2(二)本市职工工伤认定范围(二)本市职工工伤认定范围 对象 工伤范围 非工伤范围 本市企业职工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包括急性中毒)的;5、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
4、动能力的;(1)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2)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3)企业在政党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的;(4)其他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作紧张的。6、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份害的;7、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8、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9、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10、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赙形。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
5、自残 3、斗殴 4、酗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应立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规定文件 沪劳保发(1996)104 号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Copyright 2004 Jung Wong,All Rights Reserved.3(三)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 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工资 护理费 伤残津贴(按月)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
6、就业补助金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医疗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生活护理费(按月)辅助器具 劳动能力鉴定费 死亡 50 个月 6 个月30-50 一级伤残 24 月 90二级伤残 22 月 85三级伤残 20 月 80四级伤残 基本医疗保险费 18 月 75五级伤残 70 30 个月 16 月 六级伤残 60 25 个月 14 月 七级伤残 20 个月 12 月 八级伤残 15 个月 10 月 九级伤残 10 个月 8 月 十级伤残 5 个月 6 月 无等级 本市住院的按70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按本单位因
7、工出差标准 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社会保险费 甚或完全不能自理 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 350 元/次 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以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退休或死亡除外),以上年度社平公子为计发基数。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 级非全日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8、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 1-4级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 6 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 14级退休后死亡的,由工伤保险补差。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以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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