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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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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福利 保险 待遇 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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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Copyright 2004 Jung Wong,All Rights Reserved.1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一)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疾病休假待遇(一)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疾病休假待遇 项 目 患病六个月内(疾病休假工资)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 不满 二年者 满二年不满四年者 满四年不满六年者 满六年不满八年者 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 不满 一年者 满一年不满三年者 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 本人工资 60%70%80%90%100%40%50%60%备 注 1、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 70%计算。2、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2、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80%。3、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 3 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5、对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瘫痪病的劳动者,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 24 个月。规定文件 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沪劳保发(1995)83 号;沪劳保保发(2000)14 号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Copyright 2004 Ju

    3、ng Wong,All Rights Reserved.2(二)本市职工工伤认定范围(二)本市职工工伤认定范围 对象 工伤范围 非工伤范围 本市企业职工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包括急性中毒)的;5、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

    4、动能力的;(1)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2)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3)企业在政党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的;(4)其他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作紧张的。6、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份害的;7、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8、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9、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10、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赙形。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

    5、自残 3、斗殴 4、酗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应立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规定文件 沪劳保发(1996)104 号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Copyright 2004 Jung Wong,All Rights Reserved.3(三)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 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工资 护理费 伤残津贴(按月)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

    6、就业补助金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医疗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生活护理费(按月)辅助器具 劳动能力鉴定费 死亡 50 个月 6 个月30-50 一级伤残 24 月 90二级伤残 22 月 85三级伤残 20 月 80四级伤残 基本医疗保险费 18 月 75五级伤残 70 30 个月 16 月 六级伤残 60 25 个月 14 月 七级伤残 20 个月 12 月 八级伤残 15 个月 10 月 九级伤残 10 个月 8 月 十级伤残 5 个月 6 月 无等级 本市住院的按70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按本单位因

    7、工出差标准 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社会保险费 甚或完全不能自理 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 350 元/次 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以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退休或死亡除外),以上年度社平公子为计发基数。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 级非全日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8、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 1-4级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 6 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 14级退休后死亡的,由工伤保险补差。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以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

    9、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他由申请人承担。伤 亡情况 支付渠道待遇项目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Copyright 2004 Jung Wong,All Rights Reserved.4 附:本市职工因工负伤待遇(2004 年 1 月 1 日前)附:本市职工因工负伤待遇(2004 年 1 月 1 日前)医疗期(一般为 124 个月,最长不超过 36个月 发给工伤津贴(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性收入)住院期间伙食补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二(10 元/天)发给,经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包括旧伤复发);经批准转外

    10、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按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致残一至四级退出岗位发给定期抚恤金 致残一至三级按月发护理费 致残五至十级经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致残等级 计发基数 致残等级 标准(2001 年)致残等级标准(2001年)致残等级 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汉愈医疗终结或伤情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4 个月 22 个月 20 个月 18 个月 16 个月 14 个月 12 个月 10 个月 8 个月 6 个月 本人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167

    11、1108 1050 991 一级 二级 三级 643 514 386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30 个月 25 个月 20 个月 15 个月 10 个月 5 个月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 注 1、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出生产岗位、易地安家的,发给标准相当于 6 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安家补助费。2、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作适当调整。3、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标准低于本市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份由单位给予补足。规定文件 沪劳保发(1996)104 号;沪劳保保发(200

    12、1)46 号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Copyright 2004 Jung Wong,All Rights Reserved.5(四)职工休假规定(四)职工休假规定 条件 对象 休假期限 工资待遇 各企业在确保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不啬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安排职工年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 5 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工龄 515 年 休假 7 天 工龄 1525 年 休假 7 天 工龄满 25 年以上 休假 7 天 工资及补贴照发,奖金及津贴由企业视具体情况确定 备注 1、休假期限包括每周的公休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2、年休假

    13、与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分别计算。3、凡安排去疗养的职工,其疗养的天数不足休假期限的可以补足;从事尘毒作业,享受脱岗休养的职工,除规定的脱岗休养期外,还可按不低于年休假期限的一半,享受休假,企业自办的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如已享受寒暑假的,则不再享受休假。规定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护府办发(92)15 号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Copyright 2004 Jung Wong,All Rights Reserved.6(五)职工婚丧假、动迁假待遇(五)职工婚丧假、动迁假待遇 项目 婚假 产假 哺乳假 丧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动迁假(凭区县房管局的证明)“开

    14、斋节”假(回族等 10个少数民族)假期 3 天(晚婚增加7 天,不包括双休日和公休假,各有各享受)90 天(晚育妇女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 育 护 理 假 三天,难产增加 15天)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6 个半月 13 天 2 天 1 天(3 月 25 日)(如逢厂休日、不另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岗位的,可酌补假)路程假 根据路程远近另给 待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内,企业应按其正常情况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等自理 公假 工资照发 规定文件(80)劳总薪字 29 号;沪劳资发(87)130 号;1991 年上海市人民

    15、政府第 4 号令;沪劳综发(95)59 号;沪族发字(1993)第 3 号;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年度项目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120 135 165 185 195 205 280 280 280 第一年 160 170 200 225 236 244 318 318 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补贴 第二年 120 135 165 185 195 205 280 280 本人 165 180 220 250 275 285 295 295 295 职工定期困难补助 家属 120 135 165 185 195 20

    16、5 215 215 215 因工死亡 120 145 165 185 195 205 280 280 280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最低补助标准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72 100 120 140 147 155 162 162 162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Copyright 2004 Jung Wong,All Rights Reserved.7(六)职工探亲假待遇(六)职工探亲假待遇 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在的亲属)对象 项目 探望配偶 未婚职工 已婚职工 条 件 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院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同左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及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辆)中转住宿每次 同左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 30%以内 超过30%部分 路费报销 硬座 50 周岁以上,乘火车48 小时以上报硬卧 四等舱位 凭 据 报 销 一天 同左 自理 报销 假期(路程假按实际需要另加)每年一次 30 天(个别职工因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的为 60 天)每年一次 20 天(自愿二年一次的为 45 天)每四年一次 20 天 待 遇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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