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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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 经济特区 企业 欠薪 保障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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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欠薪是指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第五条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与追偿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欠薪保障机构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 的人员组成。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职责如下:(一)
2、制定欠薪保障基金的有关管理制度;(二)管理、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三)决定大额欠薪保障基金的运用;(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情况;(五)协调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 的主管部门,并作为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接受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三)审核、垫付欠薪;(四)追偿已垫付的工资;(五)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基金收支情况;(六)完成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欠薪保障基金第八条欠薪保障基金来源如下:(一)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二)欠
3、薪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三)财政补贴。第九条每年每户企业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 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收取欠薪保障费。对新成立的企 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收取;对已成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收取。第十一条市劳动部门在银行设立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取的欠薪保障费转入欠薪保障基金专户。第十二条欠薪保障基金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经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决定,欠薪保障基金可用于与基金的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但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收取欠薪保障费总额的百分之五。欠薪保障基金可用于国家债券等能
4、保值、增值的投资项目,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欠薪保 障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三条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结存及运作等情况,接 受审计部门审计。市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欠薪的垫付第十四条垫付欠薪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欠薪基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二)员工个人被欠薪数额一百五十元以上的;(三)垫付欠薪申请期限前六个月以内的欠薪。第十五条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六条凡符合垫付欠薪条件的,员工应在知道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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