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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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13页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DOC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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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0815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房产、土地等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事
2、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行政和事业资产管理分开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省局财务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3、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五)督促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七)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
4、局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
5、、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 受省局委托,管理土地、房产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办理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八)接受省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省局进行调剂,并报国家安
6、全监管总局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逐级报财政部批准。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经省局同意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财政部批准:(一)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存量情况、使用及其绩效情况,提出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本单位批准后报省局审核; (二)省局根据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其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财政部审批;(三)经财政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
7、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经省局同意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接受省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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