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基本制度04-国务院国有资产(DOC 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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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产核资基本制度04国务院国有资产DOC 8页 清产核资 基本 制度 04 国务院国有资产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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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八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经
2、济鉴证行为,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以及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及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以下简称损失及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以及协助企业资产清查和提供企业建章健制咨询意见等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
3、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第五条 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提出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第二章 中介委托第六条 按照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均须委托中介机构承办其经济鉴证业务,并应当依法签订业务委托约定书,明确委托目的、业务范围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定经济行为要求申请进行
4、清产核资的,以及企业所属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经济行为使产权发生重大变动(涉及控股权转移)需开展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母公司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并将委托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 企业根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以及企业母公司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经济行为使产权发生重大变动(涉及控股权转移)需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委托中介机构。第九条 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经济鉴证或者财务审计业务执业资格;(二)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
5、制度健全;(三)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与委托企业规模相适应。第十条 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应当为具有有效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律师等;(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且熟悉国家清产核资操作程序和资金核实政策规定。第十一条 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企业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回避。第十二条 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量需要,选定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参加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以保证工作按期完成。第三章 损失
6、及挂账鉴证第十三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一)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二)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三)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四)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五)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第十四条 在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中,中介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合理的鉴证程序:(一)督促和协助企业及时取得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二)在企业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挂账具有法律
7、效力的外部证据时,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内部证据;(三)中介机构赴工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四)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五)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六)对收集的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七)出具鉴证意见书。第十五条 企业损失及挂账的鉴证意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企业的相关损失及挂账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二)鉴证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表述客观、依据充分、结论明确。第十六条 在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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