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差价率决定代销方式(pdf 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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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增值税税收筹划差价率决定代销方式 增值税税收筹划差价率决定代销方式 代购代销货物行为在经济生活中相当普遍,它对促进商品流通,调节供求关系,加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税收政策规定代购代销是指以收取或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接受委托或委托他人代为购买或销售商品的行为。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代购代销行为属服务业的代理业。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
2、。对代购货物行为,财税字1994026 号文件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分析以上政策,可对上述政策含义进行如下的理解:(1)代销货物不受任何条件限制,不论受托方是手续费式代销还是进销差价式代销,均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并可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费式代销还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按 5征收营业税。(2)代购货物行为,若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
3、,受托方不视同销售货物,不征增值税,而仅就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受托方也不可向委托方(购买者)开具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应由销售方开给委托方,但必须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税收负担分析为使分析条理化,我们通过以下模型来分析代销行为税收负担。纳税人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代销的货物来自一般纳税人乙,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乙收到甲交与其的代销清单后,开具合法合规的专用发票。1.若甲的代销行为是进销差价式代销,此批货物进价为 a,销价为 b,则甲在将此批货物销售后,应缴纳增值税 b17a17(ba)17。则其税收负担率为(ba)/b17,事实上,其税收负担率为差价率(增值率)与 17
4、的乘积。2.若甲的代销行为是按手续费方式代销,不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其税收负担率为 5。令(ba)/b175,则求出(ba)/b29.41。由此得出结论,在差价率大于 29.41时,进销差价方式代销行为的税负率将高于按手续费方式代销行为;在差价率小于 29.41时,进销差价方式代销行为的税负率将低于按手续费方式代销行为。关于代购行为的税收负担,我们可建立类似模型加以分析,在此不再赘述,筹划原理也相同。从以上关于税收负担的分析可知,对代购代销行为的(营业税、增值税)平行征税,会因为名义或事实的差价率的原因导致税负率的差异,理性的纳税人可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
5、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通过某种手段较容易地在两个税种之间加以选择,以承担较轻的税负。比如,A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代销 B 公司(也为一般纳税人)的一批货物,该货物进价为 500 万元,销价为 800 万元,则差价率为 37.5,仅从税收负担上考虑,应采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购进扣税避税筹划 购进扣税避税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6、。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例:某工业企业 1 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 1000 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 100 万元,进项税额 17 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 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 100 件(增值税税率 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 2.04 万元。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 月份因销项税额 16.32 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 17 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10 两个月分别缴纳 136 万元和 2.04 万元,
7、共计 34 万元(2.0410-17)。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 2,通货膨胀率 3,则34 万元的税款折合为 1 月初的金额如下:1.36(1 十 2)9(1 十 3)9+2.04(1 十 2)10(1 十 3)102.1174(万元)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利用“混合销售”进行筹划 利用“混合销售”进行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
8、项目,两者之间都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 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 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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