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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5-劳务派遣协议.doc

  • 上传人:君**
  • 文档编号:43631
  • 上传时间: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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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劳务 派遣 协议
    资源描述:

    1、 编号: 外 包 服 务 协 议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外包人事服务等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有关人事外包服务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参考文件。第二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可与乙方决定借用的外包人员,签订

    2、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作为甲方员工由甲方外派到乙方工作;外包期间,甲方与外包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持不变。 甲方也可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非劳务性的其他人事服务工作。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和乙方借用甲方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协议的,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条 乙方与被借用的甲方员工之间系借用与被借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可另行订立上岗协议,确定乙方与借用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乙方不得将借用员工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五条 乙方与借用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

    3、关,甲方不承担派遣及借用员工的民事及商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第六条 乙方与借用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或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培训的,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出国培训服务期限协议或者培训服务期限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借用员工之连带责任;但甲方、乙方与借用员工三方共同约定,甲方则具有代为乙方追索由于甲方员工违约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权利。第七条 乙方与被借员工之间因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乙方可以在上岗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被借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经济补偿及违约金等事宜,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订协议,甲方不承担甲方员工之连带责任;但甲

    4、方、乙方与借用员工三方共同约定,甲方则具有代为乙方追索由于甲方员工违约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权利。 第八条 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第二章 外包确认第九条 乙方负责将需要提供外包服务的岗位和人员数量、人员要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和外包期限提供给甲方,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人事外包服务方案。第十条 乙方负责对所招用外派员工的挑选和最终确认。外派员工在乙方的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具体内容以乙方盖章确认的外派员工签约通知书为准。第三章 外包程序第十一条 乙方采用外包服务的程序: 1. 乙方

    5、须向甲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2. 乙方可以与被聘员工订立上岗协议,并将上岗协议副本送甲方备案。3. 办理法律及其政府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它事宜。第十二条 甲方应为乙方决定外包的人员依法办理下列借用手续: 1. 甲方与乙方决定外包的人员依法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 甲方为乙方决定外包的人员办理录用手续或相关证件。 3. 甲方为乙方决定外包的人员出具有关证明。 4. 办理法律及其政府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三条 乙方应规定甲方外派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以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

    6、政府的劳动人事法规,甲方提供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第五章 员工管理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决定录用的外包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两年以上的书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的产生从甲方员工用工之日起开始成立。第十五条 乙方对首次借用的甲方员工,订定两年合同可约定最长不超过二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乙方的录用条件,乙方可以说明理由并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外派员工到乙方报到前,甲方应将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员工,并对派遣员工进行甲方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的公示或培训。第十七条 外派员工到乙方报到后,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及工资关系一般不转移,有特殊情况

    7、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第十八条 外包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其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事务由乙方实施。乙方的劳动纪律、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管理文件应向外派员工公示。第十九条 外包工作期间,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外派员工的技能,在与外派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换其工作岗位。第二十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法律和政府规定的企业员工应当承担的公益性活动,如无偿献血等,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安排员工的活动时间及休息时间,承担相应的补贴等费用。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将新聘用人员的录用材料送达甲方,同时将最后确认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的通知单送达甲方,以便甲方在当月办理员工录用退工手续和四金转移、开户及封存手续

    8、。超过期限不能将用工材料准备齐全的的将推迟到下月办理。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二条 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规定为外派员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如外派员工是非上海户籍人员,可参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办代理保险;或者参照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外派员工属于退休回聘、协保等人员,则乙方可依法免于承担外派员工的社会保险、法定福利或法定征缴费用。相关社会保险、法定福利等征缴基数与费用由乙方提供及承担,甲方

    9、代缴。费用的缴纳比例和缴费基数以国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七章 费用结算第二十四条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并以人民币结算。管理费每人每月(人民币)80元。每月应支付的管理费用=当月实际使用的外派员工人数外派员工管理费用标准(80 /人/月) (派遣期不满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照甲方向乙方派遣的外派员工的人数、身份、工作起讫时间、缴费基数、劳动报酬、员工福利、考勤考核结果、约定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等内容结算费用。甲方外派员工与乙方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应实行同工同酬,在用工生产不景气时,不得于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10、标准。乙方确认甲方的付款通知后,须于每月 日前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付费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外派员工的劳动报酬按以下 B 项的办法发放。 A、乙方经甲方同意,直接向员工合法、按时地支付劳动报酬。乙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外派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法定福利中员工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乙方代扣后支付给甲方;员工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 B、在乙方按时向甲方支付包含外派员工劳动报酬在内的所有应付费用后,由甲方向外派员工发放劳动报酬。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关费用后应于每月 日向外派员工发放( 上月/当月/下月 )的劳动报酬(逢法定节假日应提前

    11、);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由甲方代为扣缴。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直接向外派员工发放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福利费用,该福利费用的标准、发放时间等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对乙方直接发放费用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外派员工在上海市以外地区工作,因跨省市发放劳动报酬而产生的银行或邮政的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章 赔偿或补偿约定第二十七条 外派员工在被外派至乙方工作期间发生患职业病、工伤、因工死亡等情况的,乙方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全额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并通过甲方支付给外派员工或其法定继承人。第二十八条 如因外派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乙方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

    12、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调解、或裁决、或判决应给予外派员工赔偿或补偿的,则该等赔偿或补偿费用及其他因争议或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九条 被乙方解除或终止派遣工作关系的外派员工,乙方应按国家或上海市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补偿或赔偿,补偿或赔偿费用由乙方通过甲方一次性支付给外派员工。第三十条 外包工作期间,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或外派员工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均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经济赔偿。第三十一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而延期付款的,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的,按下列标

    13、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1. 超过10天(含10天)但不满20天的,每日按应付费用的1%支付滞纳金;2. 超过20天(含20天),每日按应付管理费用的3%支付滞纳金。第三十二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劳务费和管理费而延迟付款的,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甲方将停发被聘员工工资;延迟付款超过5天的,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甲方将封存被聘员工社会保险帐户,并通知乙方及被聘员工;延迟付款超过15天的,甲方将通知被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告知乙方;超过20天的,本合同即自动终止,同时与被聘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随之终止。由以上情况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九章 外包员工工作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第三十

    14、三条 外包工作期间,乙方应避免损害外派员工的权益,或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造成员工关系的立即解除。第三十四条 外包工作期间,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要求解除其派遣工作关系,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在有效的时间内通知甲方和外派员工本人,由甲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手续: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2. 因外派员工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无法办法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3. 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15、,给用人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6. 未能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 其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第三十五条 外包工作期间,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其派遣工作关系,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外派员工本人,并同时将该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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