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8

类型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doc

  • 上传人:天下
  • 文档编号:3892
  • 上传时间:2022-09-10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1.50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关于 实行 领导干部 问责 暂行规定
    资源描述:

    1、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实行问责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公司利益,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推动集团快速健康发展。第五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给予相应经济惩罚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部分

    2、廉洁从业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公司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三)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公司资产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四)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五)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公司领导班子集

    3、体研究但未经集团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公司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七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备件、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

    4、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集团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七)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八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公司资

    5、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亲属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九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

    6、关规定进行消费支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标准进行消费支出;(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公款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消费支出;(四)不按照规定公开消费情况;(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消费支出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十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责任意识,树立良好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职务、待遇、荣誉或者其他利益;(二)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三)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四)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

    7、害职工合法权益;(五)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董事会决定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集团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三年内不得

    8、担任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六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七条 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大会报告。需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干部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第十九条 人力

    9、资源部应当对各单位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人力资源部应当及时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各单位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部分 实行问责第五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

    10、、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其他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董事会或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规定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

    12、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本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董事会提出问责建议; (二)董事会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事宜。第二十八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董事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

    13、十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人力资源部草拟。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部门、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董事会作出问责决定后,人力资源部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诉。董事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四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单位领导干部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搜弘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doc
    链接地址:https://wenku.chochina.com/doc/3892.html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2022 搜弘文库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64537号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