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类合伙企业纳税问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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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持股类合伙企业纳税问题解析合伙企业因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先分后税”的所得税征缴机制已成为共识。但因合伙企业尤其是股权基金类企业,股权结构错综复杂甚至多达十层以上,该如何纳税,在哪里纳税?境内主体和境外主体有何不同?实务中,合伙企业通常分为:1、员工持股平台类;2、创业投资及股权基金类;3、实际经营性的合伙企业(如贸易公司等)。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无非有两种:一是合伙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分配,二是合伙企业将其所持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合伙人将其所持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后所产生的收入。依照上述脉络,我们对三种类型的合伙企业纳税事宜进行了整理,并分别以一张图表概括之: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注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3、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港澳台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是视同外籍还是按大陆人员执行?实务操作中有不同声音。以贝斯哲看来,应参照外籍人员执行。链接阅读: 台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参照外籍还是大陆籍人员执行?丨贝斯哲注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部分有效)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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