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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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负责人 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汇报人:010203法律法规目录安全管理效益安全职责040506安全管理重点安全文化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第一章:法律法规 第一章:法律法规 层次 定义 主要法规 1 国家综合 法律 宪法、刑法、民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标准法等 2 国家安全专业综合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建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等 3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有关电气安全、特种设备、机械安全、压力容器安全、防火防爆、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4 行业、地方法规 安全技术操作
2、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管规定;行业标准;省(市)劳动保护条例等。5 企业规章 制度 企业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责任制度等。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订阅:1、刑法 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武器,对安全生产方面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惩治作了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二、重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法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3、、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的含义是在处理安全和生产的关系上,优先考虑员工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原则。“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所有事故都是可控的,只要充分重视,预防措施得当。“综合治理”的含义就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第一章:法律法规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4、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一章: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新增)第一章:法律法规 3、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 新
5、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原则”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一章:法律法规 4、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稿于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第一章:法律法规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6、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第一章:法律法规 5、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
7、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一章:法律法规 6、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商户的雇工。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
8、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一章: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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