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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重大事故隐患及十项零容忍隐患责任倒查机制.docx

  • 上传人:爱吃****子
  • 文档编号:192043
  • 上传时间:202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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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重大事故 隐患 十项 容忍 责任 机制
    资源描述:

    1、北京十中槐树岭校区新建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及十项零容忍隐患责任倒查机制北京十中槐树岭校区新建工程项目部二零二五年七月目 录一、总则11.1目的11.2适用范围11.3重大事故隐患及十项零容忍界定标准1二、项目责任倒查组织机构及职责12.1组织机构12.2各成员职责2三、责任倒查工作流程23.1流程总览23.2工作要求2四、 责任人处理2五、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35.1隐患整改要求35.2防范措施3六、资料归档4七、总结评估4八、附则4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5附件2中建八局2024年6月版十项“零容忍”安全隐患清单11附件3重大事故隐患及“零容忍”隐患责任倒推分析表

    2、12北京十中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及十项零容忍隐患责任倒查机制一、总则1.1目的为强化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精准追溯重大事故隐患及十项零容忍产生的根源,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的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本项目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1.2适用范围本机制适用于北京十中项目槐树岭新建校区工程项目施工全周期。1.3重大事故隐患及十项零容忍界定标准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见

    3、附件1中建八局2024年6月版十项“零容忍”安全隐患清单见附件2二、项目责任倒查组织机构及职责2.1组织机构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安全总监任副组长,其他部门正职及主要管理人员为成员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十项零容忍责任倒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倒查领导小组”)。倒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由项目安全总监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责任倒查日常工作,包括倒查启动申请、资料收集、组织现场核查、撰写倒查报告等。2.2各成员职责组长:启动倒查机制;组织倒查分析会;听取倒查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审批责任倒查报告;审定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督促落实责任追究及隐患整改措施。副组长:协助组

    4、长开展责任倒查工作;协调解决倒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部门及项目做好倒查配合工作;填写调查分析表,并提出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小组成员:服从副组长工作安排,协助倒查工作的开展。三、责任倒查工作流程3.1流程总览责任倒查工作实行 七步闭环 管理,包括:启动工作组组建证据收集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填写责任倒查分析表处理落实,全过程形成可追溯的管理记录。3.2工作要求1、 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零容忍隐患, 24小时内由检查人负责组织调查;2、 项目经理组织分析,项目安全总监填写调查分析表(见附件3),分公司安监部进行补充,签字后在分公司安监部备案。四、 责任人处理未履职的责任人在检查层级安全总监例会

    5、上检讨;手抄相关制度规范并参加专项考试,9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在项目季度绩效考核中应用。五、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5.1隐患整改要求1、项目经理为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检查发现隐患后,应立即组织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员及资金保障。2、整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组织自检,组织联合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技术质量部等主要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合格。5.2防范措施制度完善:根据责任倒查结果,梳理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明确各环节管理要

    6、求,堵塞管理漏洞。教育培训:针对重大事故隐患暴露的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操作技能不足等问题,制定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能力培训、相关文件学习等,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素质。管理强化: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格分包单位资质审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将分包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应急管理: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确保应急救援需求。六、资料归档责任倒查工作形成的所有资料均应纳

    7、入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故隐患及“零容忍”隐患责任倒推分析表、责任分析相关影像资料等七、总结评估 隐患责任倒查分析定责结束后要组织召开总结评估会,避免同类型隐患频繁发生。八、附则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附件2中建八局2024年6月版十项“零容忍”安全隐患清单附件3重大事故隐患及“零容忍”隐患责任倒推分析表北京十中槐树岭新建校区工程2025.7.2812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8、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

    9、超(无)资质承揽工程;(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第五条 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

    10、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四)危险性

    11、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

    12、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

    13、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

    14、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5、:(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六)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七)未经批准,在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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