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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住建局印发2024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治理、处罚工作指引.docx

  • 上传人:爱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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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住建局 印发 2024 房屋 市政工程 生产 安全 重大事故 隐患 排查 判定 治理 处罚 工作 指引
    资源描述:

    1、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治理、处罚工作指引(2024版) 工作指引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治理、处罚工作指引 2024版 2025年7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治理、处罚工作指引 2024版 主编单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编单位: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治理、处罚工作指引(2024版) 目录 目 录第一、 第二、第三条规定1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2第五条 基坑、边坡工程18第六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37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51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

    2、械及吊装工程62第九条 高处作业92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108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116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129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136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堆载159第十五条 冒险作业169第十六条 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179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182 1 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治理、处罚工作指引(2024版) 第一、第二、第三条规定 1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3、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184 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治理、处罚工作指引(2024版)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1 隐患图例:4.1.1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

    4、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

    5、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4.1.2 排查判定:按4.1图例所示隐患问题,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其安全技术资料进行隐患排查。具体排查内容参照如下:排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却擅自生产,排查施工单位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4.1.3 治理措施:当发现4.1图例所示的重大事故隐患时,施工单位的具体治理措施参照如下:立即停止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为。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及时调配各项资源,按照要求开展办证、换证、证件升级等手续。在日常施工管理中,应做到遵纪守法,加强企业管

    6、控,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其许可范围涵盖所承揽工程类别。4.1.4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7、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8、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4.2 隐患图例:4.2.1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9、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4.2.2 排查判定:按4.2图例所示隐患问题,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其安全技术资料进行隐患排查。具体排查内容参照如下:排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管

    10、人员”;此类人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4.2.3 治理措施:当发现4.2图例所示的重大事故隐患时,施工单位的具体治理措施参照如下:立即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及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聘请具备对应资格专业人员,按照证书要求做好延续再教育等手续,必要时停产停业整顿。在日常施工管理中,应加强企业管控,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4.2.4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11、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3 隐患图例:4.3.1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

    12、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4.3.2 排查判定:按4.3图例所示隐患问题,

    13、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其安全技术资料进行隐患排查。具体排查内容参照如下:排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4.3.3 治理措施:当发现4.3图例所示的重大事故隐患时,施工单位的具体治理措施参照如下:立即停止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及时聘请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人员,按照证书要求做好延续再教育等手续。在日常工程施工活动中,加强企业管控,确保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4.3.4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

    14、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隐患图例:4.4.1 有关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15、、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4.4.2 排查判定:按4.4图例所示隐患问题,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其安全技术资料进行隐患排查。具体排查内容参照如下:排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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