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2024社保三统一政策下的人才效能致胜方略2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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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三统一”政策下的人才效能致胜方略|物流|物业|商超|餐饮|食品|养老|社保“三统一”政策实施背景社保“三统一”相关法规及政策指引地方政府对“社保代缴”的监管行为社保“三统一”的影响及范围“社保代缴”典型判例社保“三统一”下合规降本破局关键佩信集团劳动力效能提升指引01030609121619CONTENTS物流行业用工政策案例解读及合规降本方略指引01社保“三统一”政策实施背景01CHAPTER ONE社保“三统一”下的人才效能致胜方略01所谓社保“三统一”,是政府在执行监管时,要求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主体、工资和个税扣缴主体、社保缴纳主体保持一致。从国家和地方政策来说,其实一直就是这么要
2、求的。据社会保险法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地应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其缴费主体应当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相一致。只是在这之前,由于国家要保证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解决社保未缴纳的问题,故而对于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社保三统一”政策的企业,当地人社部门并没有严令禁止或采取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导致一些企业误以为自身方案没有问题,实质上是对政策理解的偏差。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大部分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出于成本的考虑,实难在各地均成立法人主体并开设社保账户,为员工在工作地缴纳社保,所以选择委托第三方或关联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即“挂靠代缴”模式。由此便造成
3、了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的违规状况。从近几年各地政策不断收紧的态势上看,国家对社保代缴的监管已经进入了全新的阶段。2020 年 6 月 30 日,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了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往后在京缴纳社保的“缴费单位主体”需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及“工资个税支付主体”保持一致。随后,广东广州、河北石家庄、浙江杭州、江西南昌等地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再然后,随着社保改税务征收,金税四期等政策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城市,如武汉、厦门、深圳、成都、沈阳、南京,呼和浩特等,也陆续加入进来。因而,“社保三统一”政策并非当前出来
4、的新规定,也并非近两年出来的新产物,只是随着各地政府行政监管的愈发严格,很多不规范的行为被监管查处出来,国家加大了对社保代缴的打击,大势所趋,风向已明朗。即使企业目前所在城市尚未大面积要求调整,也建议开始着手准备,提早规避违规风险和违法成本。一、社保“三统一”政策实施背景 社保“三统一”下的人才效能致胜方略02物流行业用工政策案例解读及合规降本方略指引03社保“三统一”相关法规及政策指引02CHAPTER TWO社保“三统一”下的人才效能致胜方略03二、社保“三统一”相关法规及政策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88条明确规定了“骗保”的后果: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
5、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第94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发布,对 社会保险法 中骗保是否属于刑事犯罪予以了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0月28日发布,明确规定了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8类情形:(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二)以欺诈、伪造
6、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
7、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保“三统一”下的人才效能致胜方略04物流行业用工政策案例解读及合规降本方略指引0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保违法违规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2022 年 3 月 18 日起施行,明确6种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处理,对用人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88条进行惩处。(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
8、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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