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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与应急法律法规汇编.pdf

  • 上传人:敢担****为,...
  • 文档编号:156863
  • 上传时间: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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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全 应急 法律法规 汇编
    资源描述:

    1、2024 年年 3 月整理月整理安全法律法规汇编I前 言本汇编收录了 2024 年 4 月前公布的现行应急与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228 部。按照适用范围,分为安全生产通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职业健康、工贸行业、化工与危险品、建筑施工、矿山安全、交通运输等 12 大类。安全生产通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职业健康、工贸行业、化工与危险品、建筑施工、矿山安全、交通运输等 12 大类。每一大类按照效力进行排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于安全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为了缩减文本体量,提高查阅效率,在进行汇编时,站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立场对于使用频率高的法律、法规采取全文收录,对使用频率不高

    2、的法律、法规只节选了部分条文或只保留了标题。本汇编内容来自网络,仅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第三方安全咨询工作人员学习交流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及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后果负责。I目 录.1.2.2.22018.182012.252018.312018.32.32(2014).32(2004).35(2012).35(2010).372019.46(2007).51(2001).562022.591987.63.64(2015).64(2015).70(2015).742013.78(2015).832007.942019.97(2010).1032018.1062003.1

    3、10(2010).111(2006).112(2015).1152023.125II2024.1292023.1332019.136.1422015.142(2021.1422022.1462018.1602009.1642015.1652016.169.1702013.1812017.1852019.1862019.1912017.192(2023.1952020.201.208.2082013.208.220(2009).220.2352022.2352021.2392023.246(2011).271(2022).2752020.279.2792014.280.287III.287202

    4、1.287.297(2001).2972023.3041999.311(2021.3122009.3201990.328(2009).332(2017).3372021.344(2012).3502012.350(2012).355.355(2017.3552023.3622020.3662022.3692023.3712023.3752015.3772015.3782019.379.383.3832018.383.393(1987).393(2002).395.4062017.406(2020).414IV(2012).423(2012).424(2015).4282007.437(2023

    5、).442.4422021.4422015.4512013.463.468.4682023.4682021.4702023.475(2018).479.48420194842015.4862015.4902023.506.508.5082010.508.515(2013).515(2018).529(2016).536(2014).542(2011).550(2009).552(2011).553.553(2015).553(015).560V(2015).569(2012).574(2017).578(2015).586(2017).593(2013).600(2006).6032010.6

    6、08(2005).615(2006).620(2012).626(2013).632(2018).638(2018).643(2015).647(2015).6512020.6552018.6592019.666.67020152022.6702015(2022.7862003.12602021.12632019.1265.1284.1286.1289.1433.1434.1464.1479.1483)(2022).1484VI2013.15132019.1513(.15162019.15162021.15172013.1519(2014.15222021.15232023.1523.1523

    7、.15242017.152620171527.1529.15292019.1529.1530(2003).1530.1539(2015).1539(2008).1543(2014).1547(2021).1551.15532008)1553(2014.15532022.15572008.1559.1564.1564(2009).1564VII.1568(1996).15682024.1576.1588(2015).1588(2017).1591(2022).1599()(2013).17192020.1719(2018).1724(2015).1731(2015).1734(2003).173

    8、6(2015).1736(2015).1744(2015).1749()2015.1753(2015).1753(2015)1755(2015).1756.17612022.17612023.1766.1767.1768.1769.1769(2021).1769.1784(2017).17842011.17992013.1799(2019).1799(2009)(.1809VIII.1809(2017).1809(2019.1809(2019).1818(2019).1826(2022).1833(2021).1836(2022.1844(2018).1844(2016(.1850.18502

    9、023.1850.1852.1852()(2020).1852(2007.1856.1863(2016).1863.1870.1870.18782024.18782023.18842023.1885.18852023.1888.1889.18892008.1889.1890(2011).1890(2003).1890(2008).1897.1897IX2013.18972021.1897.1897.1898.1898(2018).1898.18982019.1898(2011).1899(2018.1904(2019.1907.1913(2015).19132016.1917.1917(202

    10、2.1917(2022.19182021.1918(2022.1918()(2017.1918(2016.19182023.1918第 1 页共 1929 页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

    11、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 2 页共 1929 页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12、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

    13、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4、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15、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第 3 页共 1929 页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16、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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