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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助残就业收益参考核算.pdf

  • 上传人:星**
  • 文档编号:153122
  • 上传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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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助残 就业 收益 参考 核算
    资源描述:

    1、助残就业收益助残就业收益扶贫助残是一项重要的国策,为了实现残疾人脱贫,国家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公司给予巨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有很大的商业利益与社会效益。一、一、企业的三大收益企业的三大收益1、增加劳动力的供应渠道;2、赚钱,享受国家助残就业税收优惠政策;3、社会效益,扶贫助残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美誉度。二、二、优惠政策收益预算优惠政策收益预算助残就业的收益明细表(按贵司缴纳 1200 万/年以上增值税计算;按合同工400人参考,其中残疾人员工100人,占比 25%;):1、退增值税:100人x9440元/人x12月=1132.8万元/年;2、残疾人保障金:300人 X 25元/人/月 X

    2、12 月=9万元/年;3、所得税加计扣除:100人X5000元/月X25%X12月=150万元/年;4、节省招聘成本:100人X 600元/人/月X 12月=72万元/年;通过通过助残就业助残就业合作,贵司每年合作,贵司每年净利净利增收增收800800万万元左右!元左右!三、近年普工市场人力较为紧缺,期望通过双方紧密合作,为贵司的发展添砖加瓦,也为残疾人提供较好的就业机会,益企旺业,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共同为社会和谐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企业招录残疾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录残疾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

    3、征即退(一)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二)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 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 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三)享受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

    4、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

    5、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

    6、,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四)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2018 年第31 号修改)。二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一)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二)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三)享受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

    7、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四)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00970 号)

    8、。三、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二)征收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征收标准: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四)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2、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

    9、192015号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二)优惠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三)享受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四)广东省有关规定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广东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 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五)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一条。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 年第 8 号)附件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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