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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天津-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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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关于 调整 工伤 一至四级 人员 伤残 津贴 有关 问题 通知 津劳社局发 2008 254
    资源描述:

    天天文档在线 联系qq:744421982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276元的,调整到1276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颁布日期:2008-12-31 执行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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