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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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 劳动合同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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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天文档在线 联系qq:744421982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
2、动合同的,不得使用。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将劳动合同书文本交给劳动者本人,并告知相关规定。在劳动者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职工时,按再就业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采取欺诈、威肋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
3、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商业秘密、工作地点、教育培训、赔偿责任等事项协商约定条款。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劳动者自身条件和用人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九条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二)连续工龄十五年以上,且距
4、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服务年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短于服务年限。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风险金或保证
5、金。转制企业不得以劳动者参股与否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第十二条 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负责在订立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及鉴证机构各持一份。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的;(二)改制后的企业,由于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化的;(三)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修改或失效的;(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发生变化的;(五)需要调整劳动报酬的;(六)其他需协商变更的。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同时载
6、明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给予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也须先经双方协商变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性裁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条件、对象和程序执行。第十六条 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7、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者被确诊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分别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并处理劳动关系。评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评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评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评为七级至十级,本人愿意自谋职业或另行择业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第二十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或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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