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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哺乳期女工的工时有哪些规定-公众号【有料共享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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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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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注公众号【有料共享汇】领海量干货问:哺乳期女工的工时有哪些规定?答:关于哺乳期女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工时的规定包括: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考虑到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后仍需要给婴儿哺乳的需求,劳动法第63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为哺乳期女职工规定了特别的工时制度。

    2、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63条;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10条、第13条第1款。例:杨某为北京某保险公司销售员,劳动合同至2008年11月29日止,期间怀孕并于2008年2月产一女,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2009年2月。2008年11月26日,保险公司以杨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杨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2008年12月5日,杨某向西城区劳动争议提出申诉,被驳回。杨某不服,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有:l 杨某2008年下半年共有103次没有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纪律按时出勤,三次旷工,已构成严重违纪;l 因考虑到杨某在哺乳期间,公司为照顾她,调整了她的工作岗

    3、位,但杨某仍不按时上班。杨某称调岗后曾口头向领导请过病、事假,并将假条交到了单位一事,保险公司表示不予认可。法庭上,保险公司承认没有发放杨某2008年11月份工资,但称是因杨某不来上班,无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以才没发放。同时表示杨某11月份的工资为1,842元,并无业务奖励。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l 杨某2008年7月至11月,共有90余次未按规定打卡出勤,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保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l 但以未办理交接手续为由,未及时发放杨某工资于法无据。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某2008年11月份工资1,842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60元,但驳回了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

    4、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l 法律为哺乳期女职工规定了特殊工时制度,但哺乳期女职工也必须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l 如果哺乳期女工突破法律保护范围,严重违反企业的考勤等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杨某虽在哺乳期间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但旷工多日,且多次不遵守考勤制度,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提示:1)企业可以要求休完产假上班的哺乳期女工遵守企业的工时制度,但应扣除哺乳时间,即单胎婴儿每天总计扣除一小时工作时间。2)考勤制度与工时制度不是一个概念。哺乳期女工每胎婴儿每天有总计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这并不意味着该女工不需要考核出勤。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 2 页 共 2 页无需转发、无需截图,回复关键词立即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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