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_维权行动:隐婚女工险遭解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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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维权 行动 女工 险遭 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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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后向单位说出实情维权行动:隐婚女工险遭解聘“做女人真难,就因为怀孕,公司把我解雇了。”10月11日,曾经在驻马店驿城区一家保险公司做业务员的魏兰兰抹着眼泪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2011年6月,魏兰兰到这家公司应聘,公司主管告诉她招聘的女业务员均要求未婚,已婚者暂不考虑。求职心切的魏兰兰急忙撒谎说自己符合条件。经过试用期考察,2011年9月,公司与魏兰兰正式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记者从魏兰兰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上看到,在是否存在婚史一栏中标注着“无”。正式上岗之后,魏兰兰工作很努力,工作业绩稳步提高,为此,公司于今年5月还给她加了薪。2012年6月,魏兰兰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便去医院
2、检查。检查报告显示她怀孕了。“我和老公的收入都不高,这份工作对我很重要!”魏兰兰十分矛盾,但又舍不得打掉孩子。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变大,万般无奈的魏兰兰只好向公司道出了实情。2012年国庆节前,魏兰兰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发生了,公司经研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魏兰兰一定的经济补偿。中秋节那天,魏兰兰两口提着月饼找公司负责人想挽回结局,但人家三口均外出旅游去了。好不容易等到长假结束,魏兰兰再次找到公司负责人求情,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有规定,如果开了口子,其他女工有意见,不便管理。“女人生孩子何罪之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魏兰兰感到心酸和无助。该公司的人事主管李女士答复记者的采访时说:
3、“第一,魏兰兰隐瞒婚史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魏兰兰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纪律规定,公司制度与员工手册均明确规定,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登记表,不得有任何隐瞒。基于这两点,公司作出了与魏兰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长期受聘于驻马店市总工会法律部的陈律师接受记者咨询时说,虽然魏兰兰在行为上存在过错,但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何况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都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该公司要求求职女性未婚涉嫌性别歧视。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0月13日,魏兰兰打电话告诉记者,经协商,公司已口头同意她坐完月子后回单位上班。“走一步算一步吧,我不想和公司闹僵。”当记者问及日后照顾哺乳期的孩子和工作时间发生冲突怎么办时,魏兰兰想了想说:“把母亲接来照顾一段吧,也只能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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