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

类型102_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doc

  • 上传人:S****
  • 文档编号:114399
  • 上传时间:2024-01-07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24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102 女职工 解除 劳动合同 情形
    资源描述:

    1、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案情回放 王某2005年8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2005年8月-2008年8月)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王某怀孕,之后多次迟到早退,并且无故旷工数日,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王某,王某却认为公司不能与“三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理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在上述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一些女职工却将这些特殊规定片面地理解为,处在三期内,就可以“为所欲为”,用人单位在任何条件下都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却并非如此,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如下状况,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王某因其怀孕,无视单位的规章制度,多次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数日,已构成“严重违反”。仲裁委驳回了其仲裁请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律师建议 无论从法律还是人性的角度,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的照顾都是应该提倡的。但对于以处在三期为由就不服从企业管理,甚至任意违反制度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有效运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在岗位录用条件、规章制度和入职审查等方面事先做好规范,以在有处在“三期”的女职工违反相关规定需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时,有章可循,免于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搜弘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102_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doc
    链接地址:https://wenku.chochina.com/doc/114399.html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2022 搜弘文库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64537号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