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米学堂」02-五险一金之工伤模块问题解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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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堂 02 五险一金 工伤 模块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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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自点米问答 生育生育模块问答模块问答 Q: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A: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Q:在成都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呢?A:1、申请人持相关
2、资料向成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递交申请;2、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则受理;3、受理资料后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4、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结论;5、将认定结论送至申请人。Q:安徽省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是否包括生活护理费?A:(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进城务工人员一次性长期待遇的法律适用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工伤待遇问题,劳部发【2004】18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 至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
3、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 至 4 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安徽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 厅下发劳社【2005】83 号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
4、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 16 周岁不满 35 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 280 个月;二级为 250 个月;三级为220 个月;四级为 190 个月。35 周岁(含 35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 4 个月。(二)一次性长期待遇是否包含生活护理费的理解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被鉴定为 1 至 4 级伤残职工,长期待遇主要是指按月领取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
5、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为保障进城务工发生工伤农民工的权益,原劳动部劳部发【2004】18 号和原摘自点米问答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2005】83 号文件规定进城务工的受伤人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中已经包括生活护理费。根据该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属于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项目。一部分发生工伤的进城务工受伤人员并不清楚一次性长期待遇所包括的项目,主张权利时在一次性长期待遇之外可以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没有主张,再主张长期待遇的同时再行主张生活护理费。本应主张的项目成为漏项,不应主张项目却重复主张造成审理难度
6、加大,同时遗漏赔偿请求项目随之而带来再行主张时可能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Q: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A: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第三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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